落實“續貸”新規重在五個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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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國務院“金十條”新政,近日銀監會印發了《關于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 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業內簡稱“續貸”新規,其意為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著力解決小微企業“倒貸”問題,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推動小微企業健康發展。
落實“續貸”新規,除銀行機構認真領會監管當局政策意圖、樹立大局意識之外,更應轉變信貸管理理念,把信貸管理工作重心落實到減輕小微企業融資成本上來,“續貸”新規才會顯現成效。
從現實看,商業銀行應及時實現5個轉變:一是實現貸款管理期限向合理化、科學化轉變,做到向小微企業發放貸款期限以小微企業實際生產周期為依據,而不是單純以方便銀行貸款期限管理為中心。這要求銀行改變過去在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管理上過分倚重主觀設計貸款期限的做法,發放貸款要與企業實際生產經營特點、生產規模、資金周期和風險狀況相適合,防止再發生貸款期限過短,使小微企業反復出現“倒貸”現象,減輕小微企業為“續貸”增加的成本。
二是實現信貸服務產品和方式創新向實際化、客觀化轉變,做到開發出的信貸產品能真正受到小微企業歡迎,降低小微企業資金占用額和占用成本。銀行機構要把一切金融創新轉移到圍繞減輕小微企業負擔上來,比如貸款本息償還方式、貸款調查和評審模式都要視企業實際經營狀況而定,實現小微企業貸款使用與銀行貸款管理良性互動。
三是實現信貸發放條件審批向便利化、靈活化轉變,做到向小微企業發放貸款注重企業經營現實和發展潛力,防止過去呆板機械的審批方式,避免為“條件”設“條件”、讓小微陷入融資難“怪圈”。這要求銀行打破過去對小微企業貸款“高門檻化”以及貸款身份的“標簽化”;大膽開展小微企業經營風險評估與研究,設計符合小微企業經營實際的貸款條件;對有前景的高科技創新小微企業應發放信用貸款,減少小微企業為獲得貸款額外的費用。
四是實現貸款分類向實用化、可行化轉變,做到對小微企業信貸五級分類從現實信貸使用狀況出發,避免為信貸“分類”而“分類”。這要求銀行加強與監管當局溝通和配合,對小微企業“續貸”掌握好政策尺度;只要小微企業具備還款能力、有正常營業收入、信用評級較好等情況,即便貸款偶有超期也不應歸為不良貸款,通過“換據展期”手段,使貸款歸于正常形態,不影響企業“續貸”,也不造成銀行不良貸款上升。
五是實現貸款風險監管向明朗化、前移化轉變,做到對小微企業貸款使用狀況監管從事后監管轉向事前防范為主,把可能出現的風險控制在萌芽狀態。這要求銀行加強對客戶實地調查回訪,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狀況,及時做好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客觀準確判斷和識別小微企業風險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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