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向非金融企業支付利息的稅前扣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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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小微企業減負加油,助小微企業爬坡過坎
——關于向非金融企業支付利息的稅前扣除問題
政策利好多,落實是關鍵。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部署要求,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10條措施,從全力宣傳、全程服務、全年督查、全面分析等4個方面,部署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工作,要求各級稅務機關都履行好肩負的責任,確保每一戶應享受稅收優惠的小微企業“應享盡知”,努力讓享受稅收優惠的程序更便捷,進一步釋放政策活力,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和創業創新。
然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多年來,我國企業所得稅政策一直引用此規定,但是這樣規定有點欠妥。
首先,企業實際發生的借款費用與生產經營有關,應當據實扣除。
其次,企業發生的借款利息,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并不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因為債權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同樣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僅如此,債權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還要繳納營業稅。因此,除非債權人、債務人為關聯方,且債權人因彌補虧損或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債務人,否則納稅人不可能通過債務融資達到避稅的目的。關于弱化資本的反避稅問題稅法已有專門的明確規定。
后,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屬于金融法律規范的范疇,不屬于稅法規范的內容,對此征稅,并不能杜絕此類業務的發生。
資金企業發展的基石,許多中小企業倒閉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資金鏈斷裂。目前國家正在推進金融改革,不斷創新金融產品,鼓勵民營企業投資銀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不斷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鑒于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需要,應當取消向非金融企業融資利率的扣除限額,切實給中小企業融資松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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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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