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出口退(免)稅不用提供紙質報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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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出口退稅工作,更好地支持外貿發展,服務出口企業,稅務總局決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及相關業務時,免予提供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及其他聯次,以下統稱紙質報關單)。具體公告如下。
一、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以后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及相關業務時,免予提供紙質報關單。但申報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貨物除外。
二、免予提供紙質報關單后,出口企業申報辦理上述貨物出口退(免)稅及相關業務時,原規定根據紙質報關單項目填寫的申報內容,改按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對應項目填寫,其申報的內容,視同申報海關出口報關單對應電子信息。
三、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批免予提供紙質報關單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時,必須在企業的申報數據與對應的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4月28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公告》的政策
為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支持外貿發展,稅務總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對《公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口日期在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后的出口貨物,除啟運港退稅政策的貨物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業務時,不需再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及其他聯次,以下統稱紙質報關單)。
出口日期以以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出口退(免)稅相關業務包括出口退(免)稅申報、免稅申報、免稅核銷、出口退稅相關證明開具等原規定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業務。
二、出口企業申報辦理免予提供紙質報關單出口貨物的出口退(免)稅及相關業務,在填寫相應申報表時,原規定根據紙質報關單項目填寫的申報內容,改按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對應項目填寫。企業申報的內容,視同申報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
三、稅務機關將企業申報數據與對應海關電子信息核對無誤后,方可審批出口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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