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相關問題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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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相關問題的解讀
為落實國務院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經商財政部同意,國家稅務局于2014年4月18日就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發布公告,F就《公告》相關問題進行解讀。
一、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是否需要審批
根據政府轉變職能、改進作風的要求,自《公告》發布起,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不再執行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的管理方法,統一改為備案方式。即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中間可以自行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進行匯算清繳,同時,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情況說明,報稅務機關備案即可。
二、核定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是否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自預繳環節開始享受優惠政策,并在匯算清繳時統一處理。具體如下:
(一)采取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對于按上年度應納所得額的季度(月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二)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三)對于新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減半征稅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
四、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如何享受優惠
按照《公告》規定,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同樣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紤]到定額征稅企業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自行調整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無需再報送資料備案。
五、小型微利企業匯算清繳環節享受優惠政策問題
一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未享受稅收優惠的,稅務機關將依據企業的年度申報情況,結合實際,幫助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二是對于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終了后超過規定限額的小型微利企業,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并按規定補繳稅款。
六、關于2014年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銜接問題
《公告》適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報繳納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于發文時間和稅務機關修改納稅申報軟件等問題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業在文件發布之前預繳2014年所得稅時,來不及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為此,《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未能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可以在以后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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